深交所日前就退市制度熱點問題作出回應,對于主動退市的公司,通過自身努力或資產重組,達到重新上市條件的,由深交所優先安排,經深交所上市委員會審核通過后,重新上市不需要經過證監會核準。
深交所表示,公司退市并不是衡量公司好壞的標準,只是表明公司不適合在交易所市場繼續上市交易。公司退市后,公司股票還可以到合法、規范的場所掛牌轉讓,而且公司在將來符合上市條件的,還可以通過重新上市回到交易所進行交易。
新退市制度鼓勵市場自身發揮更大的作用,在觸發或者可能觸發退市條件的情況下,鼓勵公司依照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自愿選擇并主動退市。對于主動退市的公司,通過自身努力或資產重組,達到重新上市條件的,由深交所優先安排,經深交所上市委員會審核通過后重新上市,不需要經過證監會核準。深交所上市規則已經對重新上市的條件作了明確規定。
深交所稱,對于此次退市新制度的實施,先從觸發市場指標的公司開始,而有些業績更差、長期暫停上市的公司現在還沒退的情況,部分市場參與者不太理解。實際上,這是因為這兩類公司適用的是不同的退市指標,一旦這些績差股觸發連續虧損、凈資產、營業收入等退市指標的,也將堅決退市。按照這次退市改革方案關于新老退市制度銜接的安排,2012年1月1日前暫停上市的公司,深交所將在今年年底前作出公司去留的決定,這些公司如果不能達到恢復上市條件的,將被終止上市。因此,這是一個退市指標適用先后的問題,不存在不公平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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