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證監會官網發布公告稱,因在申請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對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海通證券)及保薦代表人韓麗、金天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
證監會表示,發現海通證券在保薦中國天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天楹)申請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過程中,存在以下違規行為:一是對中國天楹及其子公司涉及重大訴訟標的金額占申請人凈資產的比例計算錯誤,與實際情況存在重大差異,郵件發送與光盤報送的反饋回復關于該部分內容的表述前后不一致;二是對中國天楹凈資產收益率計算錯誤。
7月30日,上交所對海通證券保薦代表人陳新軍、徐小明予以監管警示。陳新軍、徐小明作為海通證券指定的深圳市創鑫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創鑫激光)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項目的保薦代表人,在創鑫激光舉報信核查過程中存在職責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2019年7月9日,上交所收到關于創鑫激光涉嫌隱瞞董事長蔣峰通過第三人控制愛可為等事項的舉報信。7月11日,上交所發出舉報信核查函,明確要求創鑫激光的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和申報會計師結合舉報信核查函所列的具體舉報線索進行核查,并就舉報事項是否屬實、是否構成發行上市障礙等發表明確意見。
中介機構提交首次舉報信核查回復稱,舉報情況不屬實。在上交所要求進一步核查的情況下,9月17日,中介機構再次提交了舉報信核查函核查回復稱,對蔣峰進行了第二次訪談,確認其報告期內通過第三人實際控制愛可為的事實。創鑫激光與愛可為之間的交易應作為關聯交易進行披露。
經上交所查明,保薦代表人陳新軍、徐小明在進行首次舉報信核查時,僅進行了一定的常規核查,并未結合具體舉報線索充分開展有針對性的核查,未重點關注蔣峰與兩名愛可為歷史股東均存在資金往來等異常情況。此外,保薦代表人雖然在核查過程中獲取了時任愛可為項目銷售負責人與創鑫激光的勞動仲裁相關證據資料,但未能發現其中包含能夠證明蔣峰通過第三人實際控制愛可為的錄音證據,也未與該銷售負責人進行訪談。
上交所認為,陳新軍、徐小明作為保薦代表人直接負責創鑫激光相關舉報核查工作,未嚴格遵守相關執業規范,未能對該所明確提出的專項核查事項開展更為審慎、全面的核查,導致首次出具的舉報信核查專項意見結論不符合實際情況。陳新軍、徐小明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等有關規定。上交所對保薦代表人陳新軍、徐小明予以監管警示。
(節選自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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