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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將激光近視手術引進臺灣的眼科名醫、臺北醫學大學眼科兼任教授蔡瑞芳表示,拒絕再做這種手術。原因是少數動刀多年的病患陸續出現未曾料到的并發癥,視力不明原因減退,日常生活及工作受到很大影響,分析可能和當年動刀后角膜瓣發炎有關。
這條新聞發布后立刻引發軒然大波。近十來年,激光近視手術廣泛應用,讓很多近視者摘掉了眼鏡,因此,這一消息令做過激光近視手術的人如坐針氈。
2月17日,上海市社會醫療機構協會組織眼科專家座談,專家們一致認為,嚴格控制手術流程,并不會發生后遺癥。可以看出,激光近視手術究竟是否可能導致后遺癥,目前的說法仍莫衷一是。
三分之一人術后仍需佩戴眼鏡
激光近視手術又稱“準分子激光手術”,即用準分子激光通過對角膜瓣下基質層進行屈光性切削,從而降低瞳孔區的角膜曲率,達到矯正視力的效果。早在1993年我國就引進了準分子激光手術治療技術。目前,全球每年有1千萬人實施這類手術,中國為55萬人。
據英國皇家醫學院公布的消息,至少有75%接受激光近視手術的病人視力能恢復正常,但有約1/3的人手術后仍需要佩戴眼鏡。即使視力被成功矯正,有些病人仍會有并發癥,包括干眼癥、夜視力下降、飛蚊癥,還有人眼皮發炎、眼睛散光、視力模糊等。
在我國,衛生部醫政司在全國推薦了統一的《醫療知情通知書》,各醫療機構可能有所變通,但基本都告知了激光近視手術存在的風險,如術后視物有光暈感、眩光、視物對比度降低,不過大多數情況隨時間會逐漸改善;術后可能出現屈光狀態改變;少數情況下會出現手術源性的角膜混濁、瘢痕;用藥過程中出現激素性青光眼、角膜感染、穿孔、角膜溶解或繼發圓錐角膜,必要時要進行手術矯正等十多項風險。
告知這些手術風險一方面體現了患者的知情權,另一方面也為醫院撐起了一面“保護傘”。
因此,如果患者確定選擇此項手術,應盡量挑選醫療設施好、醫術水平高的有資質的醫療機構和醫生。手術前和醫生進行良好溝通,確定能否實施該手術,坦白自己的身體狀況,特別是病史等信息,遵從醫生的專業建議,充分考慮手術的益處和危險性,避免盲目手術。
無人身損害難訴醫療事故
既然有專家提出做激光近視手術有潛在風險,那么做了手術的患者,是不是可以向醫院要求賠償呢?
按照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根據該定義,醫療事故必須符合一定的構成要件,包括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存在過失,并發生了一定的損害后果。
49歲的張女士因患白內障,近日到某醫院眼科中心準備接受人工晶體置換治療。但醫生告訴她,手術后她的視力恢復不可能達到最佳效果,原因是15年前她接受了治療近視眼的準分子激光手術。醫生按常規對其角膜進行了激光切削,改變了角膜表面的正常形態。這種改變使15年后醫生在白內障手術中難以選擇合適的人工晶體,以獲得最佳視力。
在這種情況下,張女士首先要確定現在的白內障手術困難與當年的激光手術是否存在關系,當年手術中,醫療機構和醫生是否存在過失,這些都要通過司法鑒定得出。如果是當時技術水平問題,醫院方不存在過錯,張女士的損失就不能得到支持;如果醫院方有過錯,則張女士可以與醫院協商賠償,也可以通過鑒定確定賠償的具體數額。
一旦出現損害后果如何追責
做了激光近視手術,萬一日后出現后遺癥,醫院還能承擔責任嗎?這就涉及到醫療事故的訴訟時效問題,答案是肯定的。因為在醫療事故損害賠償類案件中,患者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損害結果的一年內,都可以提起訴訟要求賠償。如果在激光近視手術中,因為醫院或者醫療人員的過失引發了治療后的并發癥、后遺癥,患者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損害后果的一年內都可以通過訴訟要求賠償。
這里的“知道”包括知道被侵害的事實和知道被誰侵害。如在上案中,張女士15年后發現了激光手術帶來的損害后果,那就從她知道時起計算一年的訴訟時效。
在醫療事故糾紛舉證責任方面,根據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醫院方證明自己在診療活動中沒有過失,主要是通過醫學會進行鑒定。患者只要證明損害結果即可。自侵權責任法實施后,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患者方要承擔更多的舉證責任,即除了證明損害結果外,還要證明醫院方存在過失,其過失行為導致了損害結果的發生,而這主要通過司法鑒定程序實現。
此外,醫院方也有免責情形,如限于當下醫療水平發生的損害結果,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醫院對此也不需承擔責任。如在現有醫學技術條件下開展的激光近視手術,在沒有過失的情況下,發生了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醫院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因患者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等情況,醫院方也可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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