棄風超過20%地區將不得安排新項目
我們從有關渠道獲悉,國家能源局日前下發特急文件,要求各省(區市)發改委嚴格執行風電項目核準計劃,對于風電棄風超過20%的地區,原則上不得安排新的風電項目建設。
為了促進我國風電行業的有序發展,國家能源局于2011年8月印發《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提出了對風電項目建設實行了年度開發計劃管理。其中,風電場未按規定程序和條件獲得核準擅自開工建設的,不能享受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的電價補貼,電網企業不接受其并網運行。
然而,管理辦法下發后,國內仍有部分省(區市)不按計劃開展項目核準工作,擅自核準計劃外的項目,加劇了風電運行矛盾。
為此,國家能源再次下發通知,要求各地嚴格執行風電項目核準計劃。文件重申,各地要嚴格按照國家能源局下達的核準計劃開展項目核準工作,不得擅自核準計劃外風電項目。對未列入風電項目核準計劃的項目,電網企業不予接受并網運行,不能享受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的電價補貼。
同時,國家能源局要求,各地要加快清理風電項目核準情況,對于2011年9月1日后核準的計劃外風電項目,項目核準文件停止執行。如確已具備建設條件,應重新向國家能源局申請列入核準計劃,通過審核列入計劃后重新辦理項目核準手續。
不僅如此,除一些地區風電盲目擴張有所抬頭之勢外,去年我國風電棄風也愈發嚴重。初步統計顯示,2011年,我國部分省市風電棄風達20%左右,“三北”一些風資源豐富的地區或超過30%。
上述文件指出,對于風電資源豐富的“三北”地區,風電場運行困難、大量棄風問題已經成為當前風電發展的重要制約因素,各省市要高度重視風電場運行管理工作,通過開展風電場功率預測預報、提高風機技術水平、加強需求側管理、開展風電供熱或儲能等多種措施,積極開拓風電市場、提高風能利用率。對于風電棄風超過20%的地區,原則上不得安排新的風電項目建設。
與此同時,國家能源局要求各地采取有效措施促進風電消納,解決風電運行限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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