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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軍工航天新聞

    激光致盲武器:另一維度的殺傷

    星之球科技 來源:激光說2018-05-09 我要評論(0 )   

    激光致盲武器想象圖 視覺中國▲中國低慢小目標激光攔截系統低空衛士美國杜威號導彈驅逐艦上的激光武器系統中國99式坦克的激光致

    激光致盲武器:另一維度的殺傷
    激光致盲武器想象圖 視覺中國
    激光致盲武器:另一維度的殺傷
     
    ▲中國“低慢小”目標激光攔截系統——“低空衛士”
    激光致盲武器:另一維度的殺傷
     
    美國“杜威號”導彈驅逐艦上的激光武器系統
    激光致盲武器:另一維度的殺傷
    中國99式坦克的激光致盲系統
    “對飛機的神秘激光攻擊可能與中國新基地有關”,連日來,美英媒體連續報道,美官員稱美軍機在吉布提受到來自中國駐吉布提基地的激光照射。對此,我國防部回應,美官員言論與事實完全不符。
    瞭望智庫特約研究員易芳告訴科技日報記者,“綜合各方面信息,所謂激光照射事件純屬子虛烏有。吉布提外國軍事基地眾多,即便是真有飛行員遭到激光照射,也無法確認是中方行為。從相關消息來看,數次‘激光攻擊’事件顯然并未對飛行員及相關傳感設備造成實質性損害,也并未構成實質性的威脅,因而可以判斷所謂的‘激光攻擊’事件很可能是一種激光偵查與目標定位,例如激光雷達裝備。甚至還可能是周邊居民無意識的行為,如民用激光望遠測距儀等。這只不過是一些媒體和國家挑起中國威脅論,抹黑中國的一些常用小伎倆而已,當屬惡意猜疑與亂扣帽子的戲法”。
    一旦使用即意味交戰
    據外媒報道,美軍UH-60“黑鷹”直升機的飛行員受到激光致盲武器照射而短暫失明。五角大樓也表示,美軍人員近年來因被激光照射,而導致短暫失明的飛行員數量一直在攀升。這說明世界上某些國家對激光武器的開發,已經達到了可應用的階段。
    激光致盲武器是激光武器的一種,即利用激光束照射人眼或武器裝備中的光電傳感器等元部件,使之受到干擾、失效、過載或造成某些損傷的一類激光武器。在對人員使用時,它可燒傷視網膜,使其暫時甚至永久失明,并可對人產生強烈的心理威脅和震懾。
    “激光致盲武器研制的難點在于,激光的能量聚集度與光斑大小、傳輸距離之間的關系、目標跟蹤與鎖定的方式和如何突破對方的激光防護裝備。”易芳介紹,美國、俄羅斯/蘇聯、英國等很多國家都發展過激光致盲武器,美軍已經公開的就有十余種激光致盲武器。美國陸軍步兵中心與美國聯合信號公司研發的“眩目器”(Dazer)早在上世紀80年代就已公開,可用于軟殺傷裝甲目標內電視、夜視裝置內的傳感器和人員。冷戰期間,美軍也曾宣稱蘇軍使用了艦載激光致盲武器對美軍飛行員進行了照射,干擾了飛行員的視覺。
    “如果真如外媒報道那樣使用了激光致盲武器,則意味發生了交戰,這種唯恐天下不亂的炒作顯然不符合事實。”易芳指出。

    屬“軟殺傷”,實戰并不多見
    美方懷疑其飛行員受到激光照射,但具體是什么飛機,美方沒有具體說明,僅有一篇報道指出“黑鷹”直升機的飛行員因此短暫失明。而附近的美軍基地還部署有F-16戰斗機和P-3C海上巡邏機。這三者的一般飛行高度可能在幾十米到幾千米高空之間。
    對此,易芳表示,“隨著現代技術的提高,目前激光致盲武器有效作用距離從幾十米到幾千米不等,達到F-16、P-3C這樣的飛行高度不是沒有可能。不過在戰機高速飛行的過程中,直接使用激光束精準照射飛行員的眼睛幾乎不太可能”。
    “實際上,激光致盲武器用于實戰并不多見。”易芳介紹,海灣戰爭中,美軍曾將公式魚激光武器系統和眩目器運抵海灣戰場,部署到部隊,但未實戰使用。當前僅英國官方承認在1982年馬島戰爭期間,在大型艦船上裝備了一種作用距離5公里的簡易激光致眩器,在對阿根廷飛機作戰時發揮了作用。后來,該系統的改進型大量裝備皇家海軍的護衛艦、驅逐艦及后備艦隊。
    此前也有專家對記者表示,美軍極為重視激光致盲武器研究,將激光反傳感器技術列為了陸軍戰略性技術之一。但隨著技術的發展,目前世界軍事強國正在逐漸轉變激光武器的發展方向。
    “像低能激光致盲武器已經不再是武器裝備發展的重點,除目標探測與指示等項目外,激光技術發展的重點在高能激光武器,打擊方式也直接從‘軟殺傷’轉變為‘硬殺傷’,這遠遠超過了激光致盲武器的性能指標要求。”易芳說。
    所謂議定書并不嚴謹
    據外媒報道,中國是《關于激光致盲武器的議定書》的簽署國,但中方被懷疑制造和使用了激光致盲武器。
    瑞典政府于1973年第一個提議禁用激光致盲武器,并與其他非政府組織一起游說。1980年,《非人道武器公約》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被認為具有過分致傷或濫殺濫傷作用的常規武器。1995年復查《非人道武器公約》時,沒能限制地雷的濫用,卻陰差陽錯地通過了《關于激光致盲武器的議定書》。議定書規定,禁止使用以使人永久喪失視力為唯一作戰功能或功能之一的激光武器。締約方禁止轉讓該類武器與其他國家或國家機構以外任何實體。但在正當軍事使用激光系統時,伴隨發生的失明事故不在禁止之列。
    “由此可見,該協定的漏洞很多,許多政府和非政府代表持保留態度。議定書條文極不嚴謹,只是對單一人眼致盲功能做了限制,并不排斥帶有激光致盲傳感器的武器,更沒有對高能激光武器做任何限制,也就是打著其他幌子的激光武器也能使用,只要功率足夠,同樣會對人眼造成致盲的功能。所以說,只要不是專用激光眩目器,都不算違反協定。”易芳指出,“不過這些都已經不再重要,重要的是高能激光武器的戰術級應用日益臨近,正處于由技術突破向實戰應用蛻變的歷史轉折期,在未來幾年內有望在戰場上使用和部署。這些高能激光武器不僅有激光致盲武器的功能,更具有直接摧毀的功能,而且殺傷的目標越來越小,精度越來越高,更值得廣泛關注。”
    “一些國家明里拿著協定故意找茬,暗里卻不遺余力加快顛覆性新概念激光武器的發展。這要求我們準確預測未來戰爭發展趨勢,不要被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所掣肘,才能在未來戰爭中立于不敗之地。”易芳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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